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服务通用使用条件

第一章:适用范围

凡在本所订有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合同的自然人和/或法人客户(以下称“委托人”或“受益人”),均无限制、无保留地完全且不可撤销地接受本服务使用条件及其日后的各项修订,否则其合同将被解除。

兹提示,本条件仅因持续公布于本所网站,并可通过打印、下载和/或复制本文本而取得副本,即对任何委托人和/或任何受益人产生对抗效力(CJUE, 3ème chambre, 21 mai 2015, Affaire C322/14) 该判决认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传输,能够使该约定得以持久留存 […] 只要该技术使得在合同订立之前可以打印并保存其文本。”

第二章:担保基金 

在开展其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受托业务的过程中,受托人为强化对委托人与受益人资产的保护,决定设立一项担保与业绩基金(以下称“菲杜西 担保与业绩 基金”或“ FGPF”);该基金独立运作,并相对于现行法规已强制要求设立的其他银行与保险担保基金处于补充地位。

第 1 条:准入方式

凡委托人交由受托人管理的资产净值不低于 500 000 欧元,且持续期限不少于八(8)年的,均可加入 FGPF。

第 2 条:菲杜西担保与业绩基金的管理

菲杜西担保与业绩基金的管理仅由受托人主导,并由其自由裁量行使。据此,受托人可进行其认为有助于 FGPF 良好管理、以实现其目标的一切资产调整。

受托人因管理菲杜西担保与业绩基金而按年收取报酬,该报酬每年在本网站公布。

第 3 条:菲杜西担保的启动

在市场表现不佳(i)、业绩不足(ii)和/或本金损失超过受托人每年确定的阈值(iii)的情形下,受托人可在菲杜西担保与业绩基金的能力范围内从中提取资金,在一年或数年内支付给一名或多名委托人和/或受益人,以弥补其全部或部分本金损失。

该担保具有补充性质:仅在现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机制无法适用时方可适用,后者被视为应优先适用于委托人和/或受益人。

第 4 条:菲杜西业绩奖金

受托人可全权决定向任何委托人和/或受益人支付业绩奖金(以下称“ 奖金 ”),以提高其在某一年度和/或若干连续年度所获得的收益。

第 5 条:公平对待原则

受托人承诺,在相同期间和/或相同市场环境下,对处于可比情形的所有委托人和/或受益人,担保与业绩基金的管理应公平进行。

第 6 条:反滥用条款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和/或受益人不得享有本菲杜西一般条款项下的、同时已由菲杜西固有担保机制(为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存款担保等)所涵盖和/或赋予的利益,除非该委托人和/或受益人在该利益本应授予之日属于第 2 款所定义的“合格人士”。

如果在依据本一般条款本应授予某项利益之日,该委托人和/或受益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则其为合格人士:

a) 该国的政治分支机构或地方当局,或该国、该政治分支机构或该地方当局的公共机构或机关; 

b) 其主要类别股份在一个或多个受认可证券市场上经常交易的公司或实体;

c) 自然人以外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 

(i) 属于非营利组织,

(ii) 属于受认可的养老基金, 

第三章:流动性机制

第7条:偿付基金

为提高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资产的流动性,受托人得直接或通过其控制并为此专门设立的任何第三方实体,为委托人和/或受益人设立一项流动性机制,即一项偿付基金(以下称”该偿付基金“或”FDR”),最高以 100 000 000 欧元为限,无需委托人和/或受益人另行授权。

划入偿付基金的资金,专门用于偿付已提出退出申请而该申请仍未获满足的委托人和/或受益人,条件是其已在菲杜西合同中明确接受偿付基金机制及本一般条件。动用偿付基金可用款项,须由受托人出具说明理由的报告,并事先告知委托人和/或受益人以及律师公会会长,但无需后者作出决定。本流动性机制仅适用于由受托人管理并提供的、构成菲杜西财产的资产。

构成菲杜西财产的资产,凡其初始配置和/或后续配置系由第三方理财顾问(CGP、CGPI、CIF 等法国理财顾问资格)作出或依其建议作出的,不得享受偿付基金。

第8条:符合条件的菲杜西

只有退出申请至少经过一个补偿期仍未获满足的委托人和/或受益人,方可就其待处理权益的全部或部分适用偿付基金机制,并以该基金的注资金额为限。须特别指出的是,若偿付基金可用金额不足,受托人将无法全部或部分满足偿付申请。

第9条:实施方式

委托人和/或受益人提出回购和/或退出申请的(以下称”该申请”),且以该申请确由委托人和/或受益人以重大财务需要(例如:医疗手术、学业资助、主要住所翻修)予以充分说明为明确条件,受托人得回购构成菲杜西财产的全部或部分有价证券,以便为委托人和/或受益人提供额外的流动性。

第10条:行使价格的金额

偿付基金实际获得注资的,受托人将按各持份人的退出申请在退出登记簿上登记的先后顺序,以电子邮件(无法送达时以平信)向符合条件的持份人发出通知,告知其(i)可通过动用偿付基金获得其待处理权益的全部或部分偿付,以及(ii)相关权益的偿付价格。
符合条件的菲杜西自受托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享有十五(15)个日历日的期限,向受托人通知其明确接受按所示偿付价格偿付其权益。
委托人和/或受益人接受偿付基金机制的,通过动用偿付基金退出权益的行为,自受托人收到该持份人肯定答复之日起生效。已获偿付的权益将被注销。退出的委托人和/或受益人,自该生效日所在月份的第一日起,不再享有股息/利息/票息等预付款的权利。

在十五(15)个日历日内未作答复或表示拒绝的,相关委托人和/或受益人视为维持其退出申请,并保留其在上述登记簿上原有的顺位,等待相应的认购。

第11条:行使价格的金额

上述回购由受托人决定,通过动用偿付基金实施,前提是该基金在行使日的注资足以满足符合条件的申请。

在此情形下,偿付价格不得高于最近一次已知的变现价值,亦不得低于该价值扣减35%(不含税)后的金额(以下称”该行使价格”)。

第12条:选择权

偿付价值的支付,视行政手续的制约,自受托人收到符合条件的委托人和/或受益人明确接受其份额偿付方案的通知当月最后一日起,于两(2)个日历月内完成。

第13条:选择权

委托人和/或受益人可自行选择接受或拒绝受托人代表偿付基金按所提议价格发出的回购要约。

上述人士享有十五(15)日的期限,以带回执的挂号信或带回执的电子邮件向受托人告知其答复。

第14条:辅助性原则

特此告知委托人和/或受益人:偿付基金的适用仅限于并取决于以下唯一情形,即每份为相关权利人利益订立的菲杜西合同所附带的法定担保不予适用(以下称”该辅助性原则»)。

任何委托人和/或受益人,若已通过其为相关权利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获得任何性质和/或任何金额的赔偿,均不得主张适用偿付基金的辅助性机制。

第三章: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财产的保护机制

第 15 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受托人可以根据资产管理公司和/或保险公司和/或第三方保护人的提议和/或建议,或者在听取 Bâtonnier(律师公会会长)的意见之后,针对菲杜西合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人员(同一 L. 612-2 条第 I 款 B 项第 1° 至 5° 目所指者),为防范那些对该等菲杜西合同当事人整体或其中重要部分的财务状况构成严重且明确威胁的风险,采取下列保全措施:

a) 暂时限制某些业务或活动的开展,包括保费或缴款的收取;
b) 暂时限制对全部或部分资产的自由处分;
c) 就全部或部分投资组合,暂时限制退保金的支付;
d) 就全部或部分投资组合,暂时推迟或限制转换(arbitrage)的权利或合同项下预付款的发放;
e) 暂时限制向股东分配股息、向互助证券或共管证券(certificats mutualistes ou paritaires)支付报酬,以及向社员就其份额支付报酬。

受托人就上述措施作出决定,其适用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如果导致采取这些措施的情形尚未消失,可在征询上述同一机构以及受益人的意见后予以续期。上述措施连续维持的期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受托人在作出决定时,应注意维护财务稳定,并保护菲杜西财产和受益人的利益。 

第四章:托管资金与待指示资金

第16条:目的与适用范围

委托人与受益人知悉并无保留地接受:凡置于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项下、尚待委托人与受益人作出具体指示的全部资金(以下称“待指示资金”),受托人均可将其投资于各类可能产生利息的金融产品;但须明确,委托人所缴付的菲杜西本金,在其存放于菲杜西账户期间始终受到保障。所产生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用以(i)承担受托业务的部分运营成本,并(ii)为偿付基金提供注资,而后者恰恰是为委托人和/或受益人的利益而设。

待指示资金,系指委托人与受益人存入菲杜西账户、未附具体投资指示,和/或虽有具体指示但尚待于期望或可行之日实际执行的全部金融资产。

第17条:拨归偿付基金

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股息、票息或其他收益,可由受托人选择用于弥补受托业务的运营费用,或拨归偿付基金。

第18条:拨归受托业务的运营费用

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股息、票息或其他收益,可由受托人选择用于弥补受托业务的运营费用,或用于受托业务的运营开支,以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银行费用、经纪费用、指令执行费用、保管费、账户管理费和/或行政费用等等。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19条:对本条件的接受

本一般条件与受托人管理的每一份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合同的特别条件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取得委托人和/或受益人的身份,即意味着完全接受本一般条件,既包括合同签署之日的现行文本,也包括其此后的各项修订。

委托人和/或受益人可在本一般条件修订后30日内,仅凭向受托人发出通知,自由解除其合同。未在上述30日期限内解除的,经修订的一般条件视为已被接受,并自其生效及公布之日起,立即对委托人和/或受益人产生对抗效力。

第20条:佣金

特此告知委托人和/或受益人,且其毫无限制、毫无保留地接受:受托人得就已完成的认购,一次性和/或经常性地收取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佣金。该等佣金旨在(i)通过覆盖受托业务的部分运营成本,降低向各菲杜西收取的受托酬金,以及(ii)充实偿付与业绩基金的资金。但需明确的是,该等佣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从菲杜西财产中扣取,亦不会来源于菲杜西财产,而是从上述资产管理公司依其合同文件依法收取的各项费用、佣金和/或酬金中扣减。

第六章:适用法律

本条件适用卢森堡法律;对于本一般条件的任何解释及/或适用,受托人住所地国家的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