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杜西与破产程序

2025年3月25日判决: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财产被卷入破产程序
在2025年3月25日的判决(案号 RG 24/10254)中,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庭重申了《商法典》第 L.621-2 条第二款这一严苛规则(经同一法典第 L. 641-1 条援引,该规则同样适用于司法清算):破产程序的扩张适用可以仅以财产混同为依据,而无需相关第三人(本案中即公司负责人)存在任何过错。
本案中,破产管理人以财务往来异常所导致的财产混同为由起诉公司负责人,请求将程序扩张适用于其本人。
清算人的目的,在于得以将公司负责人的全部个人财产纳入程序。
案情:因财产混同而扩张适用程序
本案中,破产管理人以财务往来异常所导致的财产混同为由起诉公司负责人,请求将程序扩张适用于其本人。
清算人的目的,在于得以将公司负责人的全部个人财产纳入程序。
事实审法院曾认为,该负责人为推迟公司进入停止支付状态而放弃其应收的租金,并不构成任何过错;此后这一判断被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推翻。
最高法院指出,依据《商法典》第 L.621-2 条并不要求存在过错。任何可能构成财产混同的操作,即便在经济上有依据、可被合理解释,也足以使破产管理人得以对公司负责人提起个人追索,并令其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不愿重蹈覆辙的企业主而言,这一判决极富启示:那位不幸而又未获良好建议的负责人,就此失去了一生的积蓄与财产。
若设有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这一风险根本不会落到他头上。诚然,破产管理人仍可对他提起追索,但即便持有执行依据,也绝无可能触及该负责人的个人财产。
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本可如何保护这位公司负责人
一项设立得当的菲杜西,本可使他将个人全部动产与不动产置于安全之地,从而在完全合法的前提下使之彻底免于被查封扣押。
关于这一点还应补充:将集体清偿程序(破产程序)扩张适用于公司负责人,其效力可以是欧洲范围乃至国际范围的,途径是在相关国家申请承认该项裁判
举例而言,一家法国公司的负责人具有西班牙国籍、居住在意大利,而该公司在英国、卢森堡和中国均持有资产,其
个人财产可能仅凭一份法院裁判,就在上述所有国家被查封。
反之,同一位负责人如果设有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并事先把资产置入其中,则尽管存在延伸判决,其资产在任何地方都无法被查封,他仍可继续为本人及家人保有这些资产。
这也正是大型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层在接受如此重要的职务之前,无一例外都会事先审慎设立此类架构的原因之一。
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tion)这份近期判决并非新意,但它有益而重要地重申了该问题上一贯的判例立场,以及每一位企业负责人或创业者所承受的巨大风险。
为求完整,还应指出:菲杜西不仅能保护企业负责人个人的资产和财产,也能保护公司的资产,因为置入菲杜西的财产完全不受破产集体程序(procédures collectives)和任何重整计划的影响,这在与债权人谈判、削减和/或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时,构成极其有力的筹码。
一个多世纪前,约翰·D·洛克菲勒便已洞悉此理,并留下了那句名言:“不拥有任何东西,却掌控一切”。
这正是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的宗旨所在。
菲杜西(fiducie,法国法信托制度)与破产程序常见问题
菲杜西能否在破产情形下保护财产?
可以。转入菲杜西的财产构成一项独立于委托人自身财产的特定目的财产(patrimoine d’affectation)。原则上,这些财产不受针对委托人开启的破产程序的影响,但存在欺诈,或菲杜西设立于可疑期间(période suspecte)的情形除外。
什么是担保型菲杜西(fiducie-sûreté)?
担保型菲杜西是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将某项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担保其债务。由于债权人对该财产享有排他性权利,即便进入破产程序亦然,因此其效力尤为突出。
清算人能否推翻菲杜西?
如菲杜西系以欺诈债权人权利为目的订立,或订立于停止支付之前的可疑期间内,则可能被推翻。除上述情形外,依法设立的菲杜西对破产程序具有对抗效力。
担保型菲杜西与抵押权有何区别?
与抵押权不同,担保型菲杜西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从而为债权人提供更强的保护与更快的受偿,且无须就该菲杜西财产与其他债权人发生竞合。
何时应设立担保型菲杜西?
最佳时点是在安排融资之时,远早于任何困难出现,以保障贷款人或保护某项战略性资产。设立过晚,则有因落入可疑期间而被撤销之虞。
Harlington 事务所,始创于
2006